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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 香蕉

时间:2012-11-13 00:14:16  来源:水果信息网  作者:
NY 5021-2001
无公害食品 香蕉
(国家农业部2001年9月3日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香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香蕉的收购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8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0  食品�杏谢着┮┎辛袅康牟舛ǚ椒�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8855  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GB/T 9827-1988  香蕉
  GB 14876  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 14877  食品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 14928.7-1994  稻谷中呋喃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T 14929.1  食品中地亚农(二嗪农)残留量测定方法
  GB/T 14929.4  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测定方法
  GB/T 14962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GB/T 17332  食品�杏谢群湍獬婢挣ダ嗯┮┒嘀植辛舻牟舛�

  3  术语和定义
  GB 9827-1988中3.1~31.9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应符合GB/T 9827 规定的合格品质量要求。
  4.2  安全卫生指标
  无公害食品香蕉安全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无公害食品香蕉安全卫生指标
 
  表1(续)

  5  试验方法
  5.1  基本要求
  规格等级指标检验按照GB/T 9827规定执行。
  5.2  安全卫生指标检验
  5.2.1  砷的测定
  按照GB/T 5009.11规定执行。
  5.2.2  铅的测定
  按照GB/T 509.12规定执行。
  5.2.3 铜的测定
  按照GB/T 5009.13规定执行。
  5.2.4  镉的测定
  按照GB/T 5009.15规定执行。
  5.2.5  汞的测定
  按照GB/T 5009.17规定执行。
  5.2.6  氟的测定
  按照GB/T 5009.18规定执行。
  5.2.7  铬的测定
  按照GB/T 4962规定执行。
  5.2.9  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的测定
  按照GB/T 14929.4规定执行。
  5.2.10  克百威的测定
  按照GB 14887规定执行。
  5.2.11  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的测定
  按照GB 14876规定执行。
  5.2.12  敌敌果、甲拌磷、乐果、倍硫磷、对硫磷、敌百虫的测定
  按照GB/T 5009.20规定执行。
  5.2.13  二嗪农的测定
  按照GB/T 1492.9.1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产地、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收购的香蕉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6.2  抽样方法
  按照GB/T 8855规定执行。
  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指标)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申请无公害食品标志或无公害食品年度抽查检验;
   b)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c)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4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包装和标志,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6.5  判定规则
  按本标准进行测定,测定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则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产品;卫生指标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应重复加倍抽样一次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标志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包装物上应有明显的无公害食品专用标志。

  8  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包装物应清洁、牢固、无毒、无污染、无异味,包装物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特殊情况按贸易双方合同规定执行。
  8.2  贮存、运输
  8.2.1  贮存场地要求:清洁、荫凉通风,有防晒、防雨设施或制冷设施,库温尽可能控制在13℃~15℃。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或可释放乙烯的水果混存。
  8.2.2 应分种类、等级堆放,应批次分明,堆码整齐、层数不宜过多。堆放和装卸时要轻搬轻放。
  8.2.3  运输工具应清洁,有防晒、防雨和通风设施或制冷设施。
  8.2.4  运输过程中不得与其他水果、有毒物质、有害物质混运,小心装卸,严禁重压。
  8.2.5  到达目的地后,应尽快卸货人库或立即分发销售或加工。
  (责编:陆全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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