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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赣南脐橙”注册商标 销售商制假公司均获刑

时间:2017-05-27 09:51:00  来源:  作者:

近日,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对该院首例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4被告人及涉案公司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均依法获刑。xEa水果信息网

经查,在家经营水果生意的海南人符某因发现“赣南脐”在当地的销售行情很好,但是直接进购的成本又太高,于是想通过贩卖假冒赣南脐的方式谋利。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符某前往湖北省某县购得当地脐780件,并于12月14日运至安远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将其从湖北采购的脐加工包装成赣南脐,双方约定每斤收取0.14元加工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梁明知符某采购的脐系湖北脐,仍然为被告人符健提供印有“赣南脐”字样的包装纸箱、精品塑料袋、箱贴,进行分级加工,随后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经鉴定,该批脐数量为15540斤,价值50160元。xEa水果信息网

另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安远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又分两次将谢某成、唐某丰、谢某清(在逃)、梅某(在逃)四人采购的28920斤、29520斤共58440斤湖南脐加工包装成赣南脐。该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梁明知被告人谢某成、唐某丰等人采购的脐系湖南脐,仍然为他们提供印有“赣南脐”字样的包装纸箱加工包装成赣南脐,并以每斤0.14元收取加工费。经鉴定,该58440斤湖北脐价值233760元。xEa水果信息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谢某成、唐某丰、黄某梁,被告单位安远县金亿隆有限公司利用外地脐假冒赣南脐,非法使用“赣南脐”注册商标,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考虑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作用及自首、坦白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判处符某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某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安远县金亿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罚金三十三万元。xEa水果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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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Ea水果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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