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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二)

时间:2012-10-31 22:40:44  来源:  作者: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分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人。

  第九条 环境检验不合格或者环境评价不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境检验和环境现状评价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并作出认定终审结论。

  (一)符合颁证条件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二)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获得证书的产地名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在本程序发布之日前,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认定并颁发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符合本程序规定的,可以换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程序可以制定本辖区内具体的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本程序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保证产品认证结果的科学、公正,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以下简称产品认证)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发布《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第四条 凡生产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并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产品认证。

  第五条 申请产品认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中心申请产品认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

  (四)产地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五)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计划;

  (六)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八)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九)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十)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

  (十一)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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