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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一)

时间:2012-10-31 22:40:50  来源: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64号)
  
  为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规范和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七日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保证产地认定结果的科学、公正,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以下简称产地认定)工作。

  第三条 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产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www.agri.gov.cn)下载获取。

  第四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意见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对产地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参加的检查组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地环境进行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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