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于5月24日经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8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天津市的农药管理工作全面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共分七章五十二条,涉及农药登记、经营、使用、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对于高剧毒农药及杀鼠剂核准定点经营、农药禁销、限用、农药储备以及执法保障等内容做了相应的规定。《条例》规定,凡是蔬菜、瓜类、果树和中草药材等作物,园林绿化、花卉种植和一定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蝗虫等病虫害防治,苍蝇、蚊子害虫防治等情况,不得使用高毒、剧毒农药。 条例规定,在天津市生产、分装和进口的农药必须依法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禁止流动销售农药产品。购买高毒、剧毒农药的,应当出示有效证明,并如实说明用途。经营者对销售的高毒、剧毒农药应当作详细记录;对用途不当的,应当拒绝销售,并说明理由。 条例还对违反者作出了法律责任规定,如流动销售农药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其农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销售高毒、剧毒农药及杀鼠剂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其农药;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近年来人们生活中最为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尤以蔬菜、瓜果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困扰百姓的日常生活。据不完全统计,近10年来天津市农药中毒人数已经累计达3561人。深入贯彻实施《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对于从源头上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止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