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建立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的目的和意义 建立示范园区,旨在通过农产品加工业集中连片发展,发挥集聚效应,进一步整合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建立健全中介组织和社会化服务,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促进农产品加工业五大保障体系,即原料保证体系、加工生产体系、质量标准体系、科技创新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农产品加工原料生产基地化,产加销一体化,加工制品优质化、安全化、标准化,提高农产品综合利用和转化增值水平,进一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强我国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 二、建立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的主要原则 按照《农业部全国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在《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确定的专用小麦、专用玉米、高油大豆、棉花、“双低”油菜、“双高”甘蔗、柑橘、苹果、肉牛肉羊、牛奶、水产品等11种优质优势农产品、9大优势产业带、35个优势产区内,选择若干个与之配套的、形成产业聚集和经济优势的农产品加工业区域,建立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 示范园区应该是自然条件好、加工能力大、产业化基础强、区位优势明显、经济特色显著、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并应具有已经地方政府批准、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园区建设规划。 示范园区要与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农业商品基地建设密切配合,布局合理、特色突出,按照优势产业带形成和发展、商品基地巩固完善和提高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农产品综合加工能力,实现由初级加工向高附加值精深加工转变,由传统加工工艺向现代高新技术转变,由资源消耗型向高效利用型转变,使示范园区成为促进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健康发展的推动力量。 三、建立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的基本条件 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位于农业部确定的11种优势农产品、9大优势产业带的35个优势产区内; (二)对优势产区内大宗农产品的加工转化有突出带动作用; (三)农产品加工业年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利税1亿元以上或出口创汇3000万美元以上; (四)农产品加工增值率达到60%以上; (五)带动农(渔)户能力2万户(或渔船1000条)以上,大宗优势农产品订单加工占60%以上; (六)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七)能够辐射带动一批有特色、有规模、有效益的示范基地; (八)基础设施完善、环境保护达标; (九)有良好的政策和投资环境,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手段。 四、建立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办法 省(区、市)级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工作。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填写《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经县(市)、地(市)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的行政管理部门逐级申报(省级直属产区由省级管理部门直接进行初审);由省(区、市)级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和平衡后,对口报至农业部相关司局,经择优后向农业部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农业部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划和条件,组织评审并报农业部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批准;审批后,由农业部发文公告,并颁发“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证书和牌匾。 五、建立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的有关要求 建立示范园区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组织实施。各有关地区要在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同时,对示范园区给予更多的扶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配合,落实好各级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农业部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从宏观上做好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要认真搞好示范园区规划和建设。以市场为导向,发挥资源、经济、市场和技术等方面的区域比较优势,逐步形成农产品生产、加工、贸易一体化的产业带,基本实现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专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要充分发挥示范园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示范园区的建设经验,采取扶持政策措施,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有关省(区、市)农产品加工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省(区、市)示范园区进行日常管理,农业部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不定期专项检查,对在检查中不具备条件、管理不善的,予以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资格。在这项活动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不搞大哄大嗡,要杜绝形式主义,不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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