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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得到保障

时间:2012-10-31 22:52:46  来源:  作者:
  物权法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此规定体现了宪法的精神和要求,抓住了当前的热点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

  成思危副委员长说,中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是很密切的,农民一旦失去了土地,就会产生很多问题,包括就业、生活保障等等一系列的问题,现在基层出的很多问题就在于不公正地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农民脱离了土地又没有得到很好的安置。因此,如何真正保护农民利益,防止由于一些不合法的行为使得农民失去土地以及由此造成的社会问题,我们应该给予关注。由于土地是集体所有,要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管理委员会来行使所有权。现在草案中规定了如果管理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建议还要追究该管理人的责任,如果由于错误的决定给集体成员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给予赔偿。

  全国人大代表周家贵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法赋予土地承包经营人的合法权利,不能以某一组织的决定、决议弱化法律赋予所有权人的物权。按照草案规定,若对承包地进行调整,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同意就可以了,压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通过看似民主的决议就否定了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人失去了自己做主的权利。为此,他建议,草案应明确规定,没有承包人的同意,不得调整其土地。

  贺铿委员则认为,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可以,但只规定“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这个“告知”太弱了,补偿的标准、安置的办法应充分与使用权人商量,保护承包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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