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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农民土地有保障

时间:2012-10-31 23:28:05  来源:  作者: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通知指出: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该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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