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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等发出《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2-10-31 23:29:27  来源:  作者:
  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近日发出《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减轻农民负担是关系到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事。今年以来,中央采取了减免农业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发展农业、抓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但在少数地方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农民负担重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意见》指出:经国务院同意,就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政策的落实。认真研究解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好计税面积、计税常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切实做好农业税减免试点工作,全面落实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开展乡村债务清理工作,妥善处理税费尾欠;进一步规范农业税收征管工作,严禁非农业税征收人员向农民收取税款;加快配套改革步伐,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

  二、坚持“四项制度”,深入治理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做好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工作。要规范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将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的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和违规违纪行为,建立预防和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等。

  三、强化涉农收费监督管理,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2003年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全国性和中央部门及本行政区域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落实到位。按照中央的要求,各地方各部门都无权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切实加强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公示内容的审核、监督,防止以经营服务性收费为名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四、深入调查研究,完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各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税附加和村级补助资金的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五、改进检查方式,加大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各地要继续坚持开展农民负担检查,全国要组织好减轻农民负担重点抽查。

  六、规范监督机制,完善农民负担监测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规范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的项目和内容。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动态监测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逐步建立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修订农民负担有关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和查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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