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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通知:检查购销企业粮食库存情况

时间:2012-10-31 23:30:23  来源:  作者:
  为切实掌握粮食库存情况,确保粮食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按照2004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当前粮食工作的要求,国家粮食局就今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的商品周转粮、地方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主销区还要对当地居民常用口粮品种库存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粮食库存数量检查。主要检查商品周转粮、地方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库存数量是否账实相符。具体检查内容包括:库存粮食实物的数量、品种、等级是否与保管账相符;粮食统计账和保管账是否相符,各项账务处理是否准确及时,是否存在虚库短粮问题;购销企业对商品周转粮、承储的各项储备粮是否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统计上是否存在重复或遗漏等问题。

  (二)库存粮食的收获年度情况;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的库存质量情况。

  (三)安全储粮情况。包括:库存粮油安全储藏情况,重点是露天储粮和浅圆仓储粮安全情况;粮库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储粮药剂管理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首先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组织县(市)级粮食局和中储粮直属库、中谷粮库自查。在各地和有关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省级粮食部门和中储粮总公司、中谷集团分支机构组织复查,复查面不少于当地总库存的20%。各地自查、复查的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对重点省份和单位进行抽查。

  四、检查时点和时间安排

  检查时点确定为2004年3月31日。

  2004年4月25日前,各省(区、市)粮食局以及有关单位要做好自查和复查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于4月中旬开始分期分批对重点省份和单位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粮食统计、储存等有关制度要求,对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检查,并如实反映检查情况。县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自查结果要报送当地县(市)长审核后逐级上报汇总。各省(区、市)粮食局以及有关单位于5月l0日前形成文字报告和数据汇总表,报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汇总。参加检查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密切配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库存检查工作中要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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