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具体包括哪些方式?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二者存在流转方式的不同,即: (1)家庭承包流转方式中没有抵押,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功能,一旦将此权利抵押出去,如农户不能如期还债,就可能失去土地,从而造成个人生活困难,并影响社会稳定。而“四荒”地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市场化原则确定的,抵押也符合市场规则和物权原理。 (2)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流转方式中没有转包。 (3)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流转中入股方式可以多样化,入股对象可不限于承包人之间,入股目的也不一定局限于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土地承包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是否流转、流转的方式以及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流转收益归承包人所有,任何人不得截留、扣缴。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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