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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禁止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

时间:2012-10-31 23:33:54  来源:  作者: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明确将硝酸铵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不得作为化肥生产销售。

  文件说,硝酸铵极易被私自制成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从源头上杜绝用硝酸铵私制炸药的违法行为,必须对硝酸铵严控严管。

  文件要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硝酸铵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同时,暂停进口硝酸铵。允许将硝酸铵作改性处理,制成复合肥或者混合肥,使之失去爆炸性,并且不可还原后作为化肥销售、使用。改性处理后的硝态氮肥,要符合有关部门制定的新的产品标准。

  要抓紧组织有关化肥生产企业落实农用硝酸铵的改性工作,将农用硝酸铵改性纳入技改范围,并给予必要的国债贴息支持。各级经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要从严清理硝酸铵生产厂点。生产硝酸铵化肥的生产厂点在没有落实农用硝酸铵改性措施前一律暂停生产。不再批准设立新的硝酸铵化肥生产厂点。对生产、经营企业目前库存的硝酸铵化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摸底,统一有偿转让给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今后,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民爆器材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严禁将硝酸铵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购买硝酸铵必须经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硝酸铵生产、经营企业出售硝酸铵必须收验《爆炸物品购买证》或者经过鉴证的购销合同,严格按照购买证或者经过鉴证的购销合同上写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对无证或者无合同销售、购买硝酸铵的,或者将硝酸铵销售给个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收涉案硝酸铵,并依法给予其他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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