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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

时间:2012-10-31 23:36:25  来源:  作者:
一、办事项目:

审批、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农林局

三、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沪太路975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 8:30一11:30

13:00一16:30

联系电话:56617570转11分机

四、办理时限:暂无

五、申办对象资格:

1、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杏胫肿由嗍视Φ淖式鸷蜕⒓煅樯枋�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2、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杏刖肿又掷嗪褪肯嗍视Φ淖式鸺岸懒⒊械C袷略鹑蔚哪芰Γ�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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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办手续:申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七、办理程序:由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核发两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核发两证。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收取所发证照工本费,标准尚待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五十八条。

九、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具�杏胫肿由嗍视Φ淖式鸷蜕⒓煅樯枋�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九条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杏刖肿又掷嗪褪肯嗍视Φ淖式鸺岸懒⒊械C袷略鹑蔚哪芰Γ�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杏刖肿拥闹掷唷⑹肯嗍视Φ挠党∷凹庸ぁ啊⒅乇9苌枋┖图煅橹肿又柿康囊瞧魃璞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2、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国家林业局林场发[2001]105号,2001年3月16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林木商品种子(合苗木,下同)的生产和林木种子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为切实规范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秩序,加强管理,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的规格、样式

(见附件),并于2001年5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启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和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对于保证种苗质量,规范种苗市场,促进林业六大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两证”的核发工作作为当前种苗工作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来抓,2001年8月底前要全面落实“两证”制度。

二、根据《种子法》有关规定,“两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申请生产、经营主要林木良种的,其“两证”由生产者、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生产、经营其他林木种子、苗木的,其“两证”由生产者、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种子公司以及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其《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注册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核发。

三、“两证”有效期限暂定为3年。有关省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两证”的更换衔接和旧证的清理工作,2001年7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旧证。

四、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审批“两证”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认真按程序审核、审批,必要时应到生产、经营现场查看。各审核、审批机关要加强服务意识,规范审核程序和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五、各地要结合“两证”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加强《种子法》的宣传力度,使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熟悉《种子法》,自觉依法生产和经营。要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培训执法人员。针对当前种苗市场混乱的状况,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种苗、劣质种苗的行为,杜绝主要林木的商品种苗无证生产和林木种苗无证经营,规范种苗市场。

六、实行“两证”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两证”的具体发放管理办法。实行新证后出现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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