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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朋友的消费权益为何有时得不到保障

时间:2012-10-31 23:37:05  来源:  作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由于各种原因,有些情况消费者协会无法受理,造成农民朋友的消费权益得不到保障。昌乐县消费者协会去年接到消费者投诉362起,涉农案件占到70%,其�杏�72件消协无法受理,占投诉总数的13%,主要原因有:

  一、投诉超过时限。任何商品都有其保质期、保证期、有效期等。如果超过时限商品出现问题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按照《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不予受理。该县北岩镇某村8户农民购买了某品牌的塑料薄膜,使用了七个月出现严重破损现象,没有及时到消协投诉,超过一年后听人介绍可以索赔才想到消协投诉,但商品已过保证期,消协不予受理。

  二、农民自身管理原因造成。随着科技的进步,农作物培育出了许多新特品种,其种植要求与传统的方式不同,如果农民朋友不注意提高种植技术和管理水平,很容易出现问题。该县尧沟镇某村65个农户购买了改良的西瓜品种,按传统方法种植,由于管理不当造成350亩西瓜畸形、减产,损失很大,到消协投诉种子质量问题。消费者协会请求有关部门鉴定后发现是农户种植原因造成,对农户的请求赔偿不�柚С帧�

  三、证据不充分。一是农民朋友在购买生产资料时没有索取发票及有关证明,正式发票是投诉的主要证据,没有发票消协一般不会受理。二是经营方由于各种原因灭失,造成农户投诉时无法找到被投诉方。

  四、合同意识淡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农户合同法制意识薄弱,签订了责任不清、容易混淆、条件苛刻的合同或者是只有农户单方责任的“霸王合同”,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但由于合同在先,而且有的经过公证,消费者协会对农户权益损害的问题爱莫能助。昌乐县南郝镇某村与潍坊市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日本葱”产销合同,验收标准十分苛刻,结果种出来的葱不符合收购方要求,只好低价处理,造成很大损失.

  五、私下交易纠纷。许多农户经常进行私下交易,如亲朋邻里间的互通有无,轻信一些进村兜售农业生产资料的游贩等,发生损害情形后消协不会受理。

  因此,农民朋友要想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在消费者协会不能解决的情况下,考虑其他法律途径,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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