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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
辽宁省2月20日起实施农产品召回制
时间:2015-03-29 23:27:08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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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晨报讯,从辽宁省有关部门了解到,将于2月20日起施行《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办法》从农产品的生产、销售、监管等多个环节做出规定,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建立农产品召回制。《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实施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报告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如果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召回农产品的,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进货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办法》中对农产品的采购记录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经营档案保存期限都做出了规定,要求这两项记录的保存时间都不少于两年,以保证有问题时有据可查。今年省两会期间,省农委相关负责人就曾透露,我省将建立农产品可追溯制度。而《办法》中上述规定正好为建立农产品可追溯制提供依据。
销售腐败变质农产品最高罚2万
企业或个人如果违反规定销售腐败变质农产品,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办法》中规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另外如果在农产品中,检测出农药、激素、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也不得销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也不可以进入流通领域;同时对于腐败变质、油脂酸败的农产品,也不能流入到销售环节。
来源:全国城市农贸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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