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信息网欢迎您!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质量标准

辽宁省2月20日起实施农产品召回制

时间:2015-03-29 23:27:08  来源:  作者:
  半岛晨报讯,从辽宁省有关部门了解到,将于2月20日起施行《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办法》从农产品的生产、销售、监管等多个环节做出规定,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建立农产品召回制。《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实施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报告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如果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召回农产品的,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进货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办法》中对农产品的采购记录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经营档案保存期限都做出了规定,要求这两项记录的保存时间都不少于两年,以保证有问题时有据可查。今年省两会期间,省农委相关负责人就曾透露,我省将建立农产品可追溯制度。而《办法》中上述规定正好为建立农产品可追溯制提供依据。

  销售腐败变质农产品最高罚2万

  企业或个人如果违反规定销售腐败变质农产品,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的罚款。《办法》中规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另外如果在农产品中,检测出农药、激素、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也不得销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也不可以进入流通领域;同时对于腐败变质、油脂酸败的农产品,也不能流入到销售环节。
 

来源:全国城市农贸联合会
 中国水果网版权郑重声明:联系方式:QQ:8131688 邮箱:937703389@qq.com
 ① 在本网所转载的文章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② 本网转载内容如涉及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30日内与本网联系,本网将依法尽快妥善处理。
 ③ 本网欢迎广大果商、果农、果业相关机构与本网进行长期的内容合作。
 ④ 在本网文章中发表评论及留言等,文责自负,请遵守相关法律。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图文推荐
推荐文章

[行业新闻] 横县莲塘镇迎来第二届大圣枣采
[行业新闻] 乐陵市建成国家级枣树良种基地
[行业新闻] 天津张家窝镇硕果压枝鲜枣林
[行业新闻] 绵阳市魏城镇荣发大枣喜获丰收
[行业新闻] 大荔县冬枣有了“安全护身符”
[水果文化] 各种奇怪形状的水果价格都很高
[水果文化] 芝麻香蕉菠菜 15种食物让你告别
[市场行情] 九江水果同比涨价三五成
[行业新闻] 网红水果很“高调”
[行业新闻] 红红樱桃惹人爱
  • Copyright 2010-2017 © All Rights Reserved. 水果信息网—权威专业的果品信息发布平台 版权所有
  • 技术支持QQ:8131688  客服QQ:937703389  电子邮箱:937703389@QQ.com
  • 备案许可证号:鲁ICP备17037624号   
  • 法律声明:本站免费提供信息发布交流,交易者自行分辨信息真假,如有损失本站概不负责。谢谢您对本站的支持!